现年42岁的袁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入狱,然而他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而是与朋友桂某平、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已判刑)将两名女子带至一家溜冰场进行轮奸,这两名女子由此经历了人生中最灰暗的几个小时。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袁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发: 团伙4人溜冰场借宿轮奸两女子 出生于1975年5月的袁某某是初中文化,在1999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然而,袁某某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是一意孤行,在其出狱第九天再次犯案。 2003年1月29日凌晨,桂某平、李某某、张某某租车来到了位于南昌市进贤县城的某按摩城。在某按摩城,桂某平、李某某以前往县城玩为由,花了200元钱将女子王某某、陈某某从按摩城带走。 此后,桂某平、李某某等人与当晚没有地方住宿的朋友袁某某在南昌市进贤县某街相遇,四人便一起寻找住宿地点。来到一家旅社后,因旅社老板不让桂某平、李某某等人住宿,他们就来到了一家溜冰场借宿。由于当时天气寒冷,李某某和袁某某便外出借被子。在此期间,桂某平和张某某以掐脖子等威胁方式分别强行与王某某、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待李某某和袁某某回来后,二人带王某某进入一房间,李某某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李某某强奸完毕离开房间后,在旁等待的袁某某又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而陈某某的噩梦也并没有结束,在王某某遭轮奸的房间,桂某平、张某某再次强行分别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袁某某帮助桂某平、张某某抓住陈某某的双手,并对陈某某进行猥亵。 天明时分,张某某再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经过苦苦哀求,王某某、陈某某二人才被准许离开。王某某、陈某某脱身后便告知按摩城老板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陈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 |